老葡萄京官网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试行)
(学院党政联席会2020年9月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院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南京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党发〔2018〕99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学院发展目标、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人才引进、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重要事项。
(三)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预算外资金使用、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重要问题。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学院津贴分配、职工福利、考核奖惩、职称职级评定以及教师出国、进修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等重要事项。
(七)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工作方案,以及学术委员会、工会等学术组织、群众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八)学院安全稳定、保密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工作。
(九)学校党政交办的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需要党组织在政治上把关的重大问题,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 1-2 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另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研究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提出,由办公室汇总,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提出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该议题应改期讨论。书记和院长会前应充分沟通,主动就相关议题交换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出,进一步酝酿沟通、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向联系校领导请示报告。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议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确定后,有关人员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除临时召集外,应将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送交会议成员审阅。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论证、沟通准备,必要时可事先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方案和原则性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若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对方主持会议。书记院长依各自的分工主持议题,其中,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内设机构的干部任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议题由书记主持。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就业工作、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行政管理工作议题由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书记和院长至少有 1 人出席,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办公室主任在专用会议记录本上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原始记录应以记实形式如实记录,包含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审议议题(事项),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每项决议事项的结论或表决结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内容。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要体现议决事项和内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学院重要档案,由专人妥善保存,作为日后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
(三)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获得应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缺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或请示联系校领导后,再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汇报,并传达至全院教职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指定专人向其传达会议的情况及决议。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则的议事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落实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须在会前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与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遵守保密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议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对不遵守本规则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因此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